(2015)阎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张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2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