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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无业。被告人潘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13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陆明,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辩护人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徐某的家庭情况,在得知被害人徐某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害人徐某发短信,谎称被害人徐某的父亲欠其人民币60万元回扣未付,被害人徐某未予理睬,后被告人潘某于2015年5月5日白天跟踪被害人徐某,并于次日将跟踪情况、威胁的言语及银行卡号通过短信发送给被害人徐某,继续索要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徐某未予回应,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潘某又以被害人徐某及其家人安全相威胁,再次向她发送敲诈短信,后因被害人徐某报警而未得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住所、汽车内查获作案使用的手机1部、手机卡1张、中信银行卡1张;被害人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潘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手机、手机卡、中信银行卡(均为照片),书证短信内容复印件,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对被告人潘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