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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贾某,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高均兴,男,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均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5月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2日非婚生长女张子怡(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7月21日非婚生次女张彤彤(现随我生活)。由于我们缺乏了解,感情不好。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解除同居关系,抚养次女张彤彤,长女张子怡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张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5月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2日非婚生长女张子怡(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7月21日非婚生次女张彤彤(现随原告生活)。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同居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贾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张某解除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次女张彤彤,非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二子女年龄差的抚养费14124.15元。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对其生活方式的选择,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原、被告所生次女张彤彤未满二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长女张子怡现随被告生活,改变二子女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应由原告继续抚养次女张彤彤,被告继续抚养长女张子怡为宜。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二子女年龄差的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应为9416.1元×25%×6年=14124.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长女张子怡由被告张某抚养,次女张彤彤由原告贾某抚养,被告张某承担二子女年龄差的抚养费14124.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国富审 判 员  周长义人民陪审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彦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