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龙禹名与徐浩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禹名,徐浩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445号原告龙禹名,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海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浩杰,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禹名与被告徐浩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禹名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