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练湖与陈海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426-1号原告练湖。被告陈海强。被告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湖诉被告陈海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湖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属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练湖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雷舒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