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某甲、戚某与戚某、沈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戚某,沈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戚某。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戚某、沈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