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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明金(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邹久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