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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国意申请张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9号杨国意申请张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国意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