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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杨岚、刘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杨岚,刘波,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6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岚。被执行人刘波。系被告杨岚之夫。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谢晓林,该董事长。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岚、刘波、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岚、刘波、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龙辉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