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万虎,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宗强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朱某甲下落不明,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以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经常吵架,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被告有外遇后,被告的情妇经常发一些艳照给原告,刺激原告。双方于2012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实原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据三、出生证明,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证据四、艳照五张,证实被告有外遇从而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收款收据(23张),证实原、被告于2012年起分居生活至今;证据六、龚秀英的证言,证实原、被告于2012年起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朱某甲不作书面答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乙,现在廉州小学读书。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以及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并将艳照发给原告,刺激原告,双方关系恶化,原、被告于2012年起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朱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儿子朱某乙随原告生活,对小孩的成长比较有利。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朱某乙(2007年10月26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携带抚养,被告朱某甲从2015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450元至朱某乙年满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宗强代理审判员 颜明燕人民陪审员 叶吉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卢煜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