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郭艳花,女,汉族,系于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丙,女,汉族。上诉人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于某乙、于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涧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郭艳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健威和被上诉人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被上诉人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