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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异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林立与程文松、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异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林立,男,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韩飞,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文松,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住址:福州市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法定代表人林郑平。被申请人林郑群,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立与程文松,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林郑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林郑群为共同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林立与程文松,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2015)××执字第××号】。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程文松与被追加执行人林郑群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维持至今,被执行人程文松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程文松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林郑群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查明,2012年9月21日,申请人与程文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执行人程文松未能按期偿还申请人借款,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程文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立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9月2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该判决于2015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被申请人林郑群与被执行人程文松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保持婚姻关系至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申请人林郑群与被执行人程文松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保持婚姻关系至今。而被执行人程文松因合同履行所负债务的时间为2012年,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申请人林郑群与被执行人程文松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林郑群为(2015)××执字第××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文斌审判员  赵 南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