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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勇智与兰州合众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169号原告孙勇智,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苍虎,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兰州合众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毛丰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智诉被告兰州合众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智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自��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孙勇智负担。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庄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