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字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00128号移送单位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张国强(又名张强)。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淮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国强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家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也没有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国强正在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第2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