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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与陈新彬、张如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陈新彬,张如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963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村凤翔大道。法定代表人:周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聪,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陈新彬,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张如玉,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诉被告陈新彬、张如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新彬、张如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新彬、张如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文国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苏嘉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