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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汝星与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增城市正果镇庙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汝星,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增城市正果镇庙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吴汝星,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委托代理人:徐叔宝,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文举。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广东法制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起群,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海澄。第三人:增城市正果镇庙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汝星诉被告广州信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增城市正果镇庙尾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汝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汝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汝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吴汝星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少芸王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