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元萍与枞阳县通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夏纯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萍,枞阳县通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夏纯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8号原告:张元萍,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吕琦,安庆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枞阳县通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法定代表人:练竹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纯峰,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张元萍诉被告枞阳县通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夏纯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萍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枞阳县通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夏纯峰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萍撤回对被告枞阳县通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夏纯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张元萍负担。审 判 长 万长庆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