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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恢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豪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豪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豪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瑞良,男,汉族,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驿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瑞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瑞良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童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