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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崔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传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2��经人介绍订亲并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农历11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于1989年1月5日生长女、1991年10月4日生长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近3年来被告不误正业,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崔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构成、子女生育情况及夫妻感情状况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经人介绍订亲并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农历11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于1989年1月5日生长女、1991年10月4日生长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婚前为瓦房4间,无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是根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经庭审查证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充分,对其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二、被告婚前财产瓦房4间归被告崔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传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全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