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美与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王令文,徐丽春,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老峰镇山湖村潮祠组,现住安庆市大观区商城。被执行人: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6416-9。法定代表人:桂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组织机构代码58458111-9。法定代表人:桂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香樟里那水岸,组织机构代码05576710-2。法定代表人:汪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凤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892667-1。法定代表人:王令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文明,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西村被执行人:袁春艳,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湖心北路香樟里小区被执行人:王令文,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被执行人:徐丽春,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娜,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松竹梅贸易有限公司、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梅、王令文、徐丽春、汪娜银行帐户存款10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盛 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