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优程、朱秀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优程,朱秀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院执行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兵。被执行人:张优程。被执行人:朱秀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优程名下牌号为浙C×××××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FPM4ADP6B1E46236,发动机号:90061088)一辆。二、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