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德凤诉万晓庆、张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凤,万晓庆,张洪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杨德凤,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晓庆,男,现年51岁,汉族,绥阳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张洪波,男,现年36岁,汉族,绥阳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杨德凤诉被告万晓庆、张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德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凤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德凤负担。审判员 周 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曼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