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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1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1985年2月1日。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10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立即给付申请人李某甲子女抚养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