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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曲桂艳与于水永、孔繁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桂艳,于水永,孔繁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曲桂艳,女。被执行人:于水永,男。被执行人:孔繁美,女。申请执行人曲桂艳与被执行人于水永、孔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回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56元,执行费800元(未交)。经查,本院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孔繁美所有的仍登记在于水永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某处楼房一套,该查封房屋正在另案拍卖中,需等待拍卖结果,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