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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孙某某,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春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