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诉讼代表人雷某,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系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廖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雷某、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西区的小洗煤厂和货场购进煤炭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进行抵扣,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在该公司与攀枝花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以票面金额17%的价格从攀枝花市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94,013.64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304,982.32元。案发后,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已暂扣被告单位税款32万元。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邓某某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税务稽查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被告单位的账目、过磅单等材料、银行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吕某某、王某某、杨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794,013.64元,虚开的税款304,982.3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是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了税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攀枝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邓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渝审 判 员 冯 元人民陪审员 向俊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雪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