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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付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超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974号罪犯付超,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定被告人付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付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系累犯,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