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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翔富与杨金、门建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翔富,杨金,门建彬,徐大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郭翔富,农民。被执行人:杨金,居民。被执行人:门建彬,居民。被执行人:徐大营,居民。申请执行人郭翔富与被执行人杨金、门建彬、徐大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本院(2014)阳诉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杨金、门建彬、徐大营在银行的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并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金、门建彬、徐大营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