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端、赵全立等与尚海军、赵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端,赵全立,尚海军,赵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李端,女,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赵全立,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尚海军,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赵顺平,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端、赵全立诉被告尚海军、赵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尚海军、赵顺平名下的座落于河南省荥阳市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端、赵全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尚海军、赵顺平名下的座落于荥阳市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孙松林审判员 张福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