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魏会昌与刘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会昌,刘金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483号原告魏会昌。被告刘金生。原告魏会昌与被告刘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会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会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