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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霞,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霞,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云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云霞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云霞撤回上诉,双方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