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劳胜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胜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752号原告劳胜成,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董伦涛,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曾照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劳胜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劳胜成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劳胜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胜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劳胜成负担。审 判 员 连东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