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与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丁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252号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6号楼2-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云辉,经理。被告丁晓红,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济南信诺绿邦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