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高博,丁磊崐,陶雪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高博,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京西路***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四村***号***室。委托代理人王琰(系王高博妹妹),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磊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弄***号***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陶雪婷,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左溪村筱条自然村梨树丘,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王高博因与被申请人丁磊崐、陶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高博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陶雪婷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出具委托书,法院进行开庭并进行调解,不合法,且陶雪婷在庭后补交的委托书系虚假委托,不符合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自愿调解原则;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不符合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三、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所述的6份收条(2011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20日),系双方第一次协议中发生的款项往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另案处理,但法院将此期间内发生的18,000元累计核算明显错误,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四、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威逼、误导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强行调解,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于2015年2月23日致信法院,反映强行调解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五、民事调解书存在文字错误,且委托手续不合法,不应认可。被申请人丁磊崐、陶雪婷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王高博在民事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其在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中确认明确具体的给付金额,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因此,调解协议的内容既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具有如申请人所述案件事实不清应予再审的法定情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要求,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高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汤克新审判员 黄晓文审判员 曹 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