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勇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9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自报),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2006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2月11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买毒人万某的电话,双方约定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都市凯瑞公寓206房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4时许,万某与聂某一起去到上述地点,由聂某交给李某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某收到钱后出外寻找毒源,并于当日17时许返回上述地点交给聂某两小包毒品。双方交易完毕时被预伏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聂某身上起获两包毒品,从李某身上起获毒品一包。经鉴定,起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35克。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证人万某、聂某的证言以及对被告人李某、对作案现场、起获的毒品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手机通讯记录;毒品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及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共重2.35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