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刘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吉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汤筱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靖,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