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亚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亚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黄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亚旦,系慈溪市逍林镇万立鞋厂业主。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0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亚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陈亚旦应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5313428.6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4502.50元、执行费53967元。因抵押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