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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燕宝平与刘腾远、刘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宝平,刘腾远,刘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燕宝平,市民。被告刘腾远,市民。被告刘光辉,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宝平与被告刘腾远、刘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燕宝平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腾远、刘光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燕宝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宝平撤回对被告刘腾远、刘光辉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