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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玉田与钟传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田,钟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田,女。被执行人钟传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传良返还申请执行人刘玉田现金14886.2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钟传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传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4,9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彭 鹏代理审判员  彭宇轩人民陪审员  贺潇湘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移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