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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成江与徐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江,徐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吴成江。被告:徐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江诉被告徐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成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成江负担。审 判 员 胡忠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