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成江与徐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江,徐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吴成江。被告:徐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江诉被告徐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成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成江负担。审 判 员 胡忠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