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脏脏与张云飞、马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脏脏,张云飞,马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548号原告刘脏脏,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呼榆平,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云飞,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玉芳,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刘脏脏与被告张云飞、马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脏脏起诉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应认定原告刘脏脏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脏脏的起诉。原告刘脏脏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