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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街道信用社与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吴文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港街道信用社。负责人:周松岳。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良。被执行人吴文良。被执行人陈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吴文良、陈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吴文良、陈凤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吴文良、陈凤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纬六路666号1幢××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仑国用2010第1214&tim**;×号,含该土地上无证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存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