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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行义申请执行黄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行义,黄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264号申请执行人田行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剑,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田行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黄剑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