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行义申请执行黄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行义,黄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264号申请执行人田行义,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黄剑,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田行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黄剑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