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异字第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以川与王萧彬等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瀚文,王萧彬,王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5323号案外人王以川,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案外人王萍君,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二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梅瀚文,男,1990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萧彬,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旭,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梅瀚文申请执行王萧彬、王春旭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4通执字第3902号),案外人王以川、王萍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以川、王萍君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X号楼房系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原被执行人王萧彬使用虚假的公证文书非法过户到其名下,并用以设施了诈骗行为,王萧彬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4)通执字第3902-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X号楼房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本院在执行梅瀚文申请执行王萧彬、王春旭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4通执字第3902号),以(2014)通执字第3902-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王萧彬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X号房屋。本院认为,对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标的物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本案中,经向案外人释明,其仍坚持异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以川、王萍君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彦孝审判员 曹正中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明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