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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光明与湖北石头部落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687号原告冯光明。被告湖北石头部落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办角田村。法定代表人王智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明诉被告湖北石头部落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光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光明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冯光明负担。审判员卢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风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