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某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治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