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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牛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祥,牛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祥,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被执行人牛振平,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东电力公司家属院。刘永祥与牛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牛振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祥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6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40元,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免予收取。牛振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永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牛振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刘永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牛振平的工资等予以扣留提取157670.25元。并对牛振平在神木县神木镇麟州北路东侧神东供电处住宅及神木县大柳塔镇前柳塔村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9月7日刘永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恢字第00044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恢字第000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刘永祥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