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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季萍诉张凤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萍。委托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兰。委托代理人郭建民,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萍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张凤兰与季萍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8月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12月3日,张凤兰以其与季萍已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因拆迁所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未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而提出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420号民事判决:一、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产权由季萍所有;季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凤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84,000元;二、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内的所有家具、家电均归季萍所有;季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凤兰财产折价款10,000元。一审判决后,张凤兰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420号民事判决;二、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产权归张凤兰所有,张凤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季萍房屋折价款576,000元;三、位于本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内的所有家具、家电均归张凤兰所有;张凤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季萍财产折价款10,000元。之后,张凤兰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2014年11月28日,原审法院向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登记处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张凤兰名下。经查,系争房屋产权于2015年1月8日登记至张凤兰名下。现因季萍至今未迁出系争房屋,张凤兰遂诉诸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季萍立即迁出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季萍不同意张凤兰的诉讼请求,但表示愿意将房屋款项支付给张凤兰而取得系争房屋。原审认为,张凤兰与季萍所争议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屋,业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张凤兰所有,且张凤兰亦于2015年1月8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相关权证。现季萍继续占用系争房屋,显属不当。故张凤兰作为房屋权利人,其要求季萍迁出涉案房屋,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判决:季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1001室房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季萍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季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就上述法院生效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故被上诉人不能根据该生效判决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上诉人除该房屋外无其他地方居住,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凤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而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被上诉人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理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上诉人继续占用系争房屋,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搬离该房屋,于法有据。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所依据的生效判决提出质疑,但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季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