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诉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糜红金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诉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糜红金。上诉人糜红金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刑诉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糜红金认为,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站上发贴,截至上诉人自诉到一审法院,该网贴点击量已超过2万余次,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提交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并不是最终定罪所要求达到的证明标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在立案审理之后才能认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实质是行使了审判职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上诉人认为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站上发贴构成诽谤罪,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糜有话说”的网名在梦溪论坛上发贴的行为系被告人实施,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晨乡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谢毅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