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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控制器变压器厂与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侯金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侯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法定代表人王德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百龙、许娟娟,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金星,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与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侯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侯金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侯金星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控制变压器厂撤回对被告河南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侯金星的起诉。诉讼费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文彪 关注公众号“”